中国网财经11月24日讯 11月2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6年6月起,符合个人养老金业务开办条件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需为在本机构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者,提供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相关服务。
《通知》明确,开办机构在养老金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前,应当为其开立个人养老金专用国债账户(以下称养老金国债账户),用于记录养老金投资者购买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期次、数量以及持有变动等情况。养老金国债账户应当与投资者本人的养老金资金账户绑定,资金往来、领取条件和税收政策遵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规定。开办机构注销养老金投资者在本机构开立的养老金资金账户前,应当确认对应的养老金国债账户中无未到期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并注销对应的养老金国债账户。
《通知》提出,开办机构应当通过已开通的储蓄国债业务办理渠道(含柜面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为养老金投资者提供便捷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查询、购买等服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在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通知中公布各开办机构已开通的业务办理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