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黑暴組織「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與另一以吳智鴻為首的激進團夥,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藉「民陣」遊行,在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警員案,被告黃振強與吳智鴻前年分別被判囚13年6個月及23年10個月,負責處理眾籌資金的劉佩凝則罪脫。律政司今日(18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充公3人眾籌款項共逾67.4萬元,指相關款項均用作支援當日的恐怖活動,又指即使劉無罪,但她曾於Telegram訊息承認眾籌角色,不影響充公申請。法官張慧玲終頒下充公令,擇日頒判詞。
律政司一方今由資深大律師陳浩淇及大律師何卓衡代表,3名被告則沒有律師代表,亦沒有出席聆訊。陳浩淇指,曾去信予在囚的吳智鴻及黃振強兩人,兩人均沒有提出反對,並申請缺席聆訊。至於經審訊後罪脫的女被告劉佩凝,陳浩淇指已按程序把文件送達予劉,文件沒有被退信,但亦沒有回應,可繼續處理充公令程序。
資深大律師陳浩淇今日在庭上概述案情指,吳及黃為兩個激進組織的領袖,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進行「殺警計劃」。劉則負責眾籌,例如她曾在Telegram訊息中向他人表示「冇人知我係屠龍」、「just知道我係admin(管理員),唔知道我係後勤」。
陳指,劉在訊息中承認其眾籌角色,而該段期間有超過100萬元曾存入劉的銀行帳戶,主要由大批不同人士,存入少量款項累積而成,可見屬眾籌模式,用作支援2019年12月8日恐怖活動。即使劉最終罪名不成立,亦不影響充公令的申請。
張官提到,款項另涉及4.29萬元現金,計及現金在內,3名被告共涉及674,860元眾籌款項。張官最終接納律政司申請,頒下充公令,擇日頒下判詞。
「屠龍小隊」和無名激進團夥等涉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用槍械及炸彈殺警,律政司首引《反恐條例》檢控14人,案件完成聆訊後於2024年11月在高等法院判決當中9人有罪,其中6人判囚1年半至12年不等,主謀黃振強及吳智鴻判刑最重,分別被判入獄13年半及23年10個月,是修例案件中最重的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