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解决“追责难” 破解预付式消费领域堵点痛点

央视网2025-03-14

央视网消息:预付式消费,指的是健身房、美容院等商家常用的办卡充值模式,这原本是商家和消费者双赢的一种方式,既能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又能为消费者带来实惠。然而,现实中却常出现“办卡后商家跑路”“充值容易退钱难”“合同里藏霸王条款”等闹心事,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让商家的信誉受损。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台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旨在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撑腰,让商家安心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预付式消费中,商家“换马甲”“金蝉脱壳”的套路屡见不鲜,实际经营是甲公司,办卡时却是乙公司收款,老板跑路时互相推诿,让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

为解决这种消费者找不到负责人,追责难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规定: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消费者有权依法向其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介绍,比如甲经营者明知乙经营者以它的名义收取预付款进行经营,这种情况下,如果乙经营者跑路了,消费者就可以要求甲经营者承担责任;再比如加盟店发卡向消费者承诺,总店将承担最终的兑付责任,总店默许这一行为,实际上消费者在得到了这张预付卡之后,既可以在加盟店使用,也可以在总店使用,此时消费者可以向总店要求承担责任。

商场未尽审核义务 商家“跑路”可被追责

商场把场地租给商家,如果商家跑路,商场是否需要担责呢?司法解释明确,商场作为场地出租者,有审核租户资质的义务。比如,商场应该检查商家是否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是否提供相关经营资质证明等。如果商场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商家跑路了,消费者可向有过错的商场场地出租者追责,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范无资质经营者利用商场场地收款后“跑路”逃债。

吴景丽表示,商场将场地出租给课外的培训机构,课外培训机构如果没有经营资质,商场却把场地出租给它,没有尽到形式上的审查义务,课外培训机构收取消费者的钱款之后跑路了,此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场对它的过错,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我们在使用这一条,实际处理的时候,也是非常慎重的,只要它(商场)尽到法律所规定的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它就不再承担责任。

预付式消费“卷款跑路”将受法律严惩

如果商家收了消费者的预付款,比如发充值卡收取预付费等,却因经营不善“跑路”,与消费者玩“躲猫猫”,不依法清算,这种“卷款跑路”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此次司法解释明确,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经营者“卷款跑路”,情节严重的将面临惩罚性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例如,小明在一家健身房办了年卡,充值了3000元。健身房因经营不善关门,公司唯一股东小王却选择“跑路”,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小王作为清算义务人,要承担法律责任,不仅要退还3000元,还可能被要求支付额外的惩罚性赔偿金;如果欺诈金额巨大或情节恶劣,小王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吴景丽表示,商家卷款跑路之后,公司董事等清算义务人应该及时进行清算,向消费者偿债,否则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如果是构成了欺诈的情况下,还应该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甚至在触犯了刑事法律的时候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办卡前需了解商家状况并保留证据

在这里,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务必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并保留证据,避免产生纠纷后因举证困难而陷入被动。消费者在办卡时,自己也要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比如说要了解商家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和实际营业情况,并且保存好双方之间的合同收据和转账记录等,一旦商家卷款跑路,就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或退款。

解决“举证难” 明确经营者举证责任

消费者在维权时常常因“举证难”而陷入困境。为帮助消费者解决这一难题,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对消费者有利的合同解释规则,如果经营者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预付式消费合同,对合同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争议发生时应作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这一规则旨在引导商家主动签订书面合同,避免口头约定带来的纠纷。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经营者提供证据的责任,规定: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打击不诚信行为 提振消费信心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司法解释重点规制不诚信行为,无论是经营者欺诈消费者,还是个别消费者滥用权利向经营者“薅羊毛”,都将受到法律约束。

吴景丽表示,预付式消费本来是对于经营者和消费者而言是一个双赢之举,但是实践当中因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还时有发生,打击了消费信心,消费者甚至是“谈卡色变”,经常是把办卡与这个套路、欺诈等不诚信的行为联系在一起,此时我们出台这个司法解释,就是提振市场信心,既打击不法经营,维护守法经营,也是给消费者权益以更好的保护,从而消除消费的痛点和堵点,使我们广大的消费者更加增加信心,也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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