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2020年1月27日至2月2日,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深圳灣口岸垃圾桶及羅湖港鐵站車廂被放置爆炸品。警方其後拘捕8人,其中7人被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起訴,這是繼「屠龍小隊案」第二宗引用該條例起訴的案件,另一人則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日正式開審,整案審理料需時100天。
8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歲,無業)、李嘉濱(26歲,裝修工)、吳子樂(28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歲,文員)、張琸淇(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歲、浸會大學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歲、測量員)。法庭昨晨花近兩小時選出7女2男陪審團。
是案首7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交替控罪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
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於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一單位。
第八被告周皓文被控的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指他於或約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利基大廈A座一單位內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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