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今日(15日)公布,指從屯門一間食肆抽取的一個雞肉飯樣本經檢測,發現在25克食物樣本中含致病原沙門氏菌,超過《食品微生物含量指引》在25克即食食物樣本中不得檢出沙門氏菌的準則。
中心已即時派員到有關食肆調查,並已知會有關食肆上述違規事項。中心已向食肆負責人和員工作出食物安全和衞生教育,該食肆亦已按中心指示停售相關食品,並暫時停業以進行徹底清潔和消毒。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54條的規定,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論進口或本地生產,必須適合供人食用。若觸犯有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發言人說:「感染沙門氏菌可引致發燒及腸胃不適,例如嘔吐、肚痛及腹瀉等。這類致病菌對嬰幼兒、長者及免疫系統較弱的人,可能會有較嚴重的影響,甚至可引致死亡。」中心會繼續跟進事件及採取適當行動,以保障食物安全和市民健康。調查仍然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