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與其他激進團夥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藉「民陣」遊行,在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警員案,即各人串謀的「12·8殺警計劃」,涉案14名被告面對至少9類控罪。案件經審訊後,9名被告罪成,其中張俊富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兩罪已被判囚18個月,餘下8人今日(14日)在高等法院判刑。8人中,「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以及吳智鴻、彭軍壕承認的《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和蘇緯軒承認的串謀謀殺罪和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最高均可判處終身監禁。
8名今日判刑的被告分別為黃振強、吳智鴻、彭軍壕、蘇緯軒、賴振邦、蔡凱明、陳玉龍及鍾雪瑩,他們面對的各項控罪的刑罰如下: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最高刑罰為罰款及監禁14年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最高可判囚20年
●串謀謀殺: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無牌管有槍械:最高判囚14年
●管有爆炸品:最高判囚14年
●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懲罰如主犯:最高判監14年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最高判終身監禁
責任編輯: 梁存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