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男大學生前年為8千元報酬,在「假冒官員」騙案中冒充輔警收取3名事主交出60萬港元,今日(24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串謀詐騙及假冒公職人員4罪,求情指因「貪快錢」而犯案。法官嚴舜儀判刑時斥,被告被捕後企圖以藉口開脫罪責,利用事主不熟悉內地執法部門的運作而騙取款項,負責現身收錢、偽造虛假證件及假冒公職人員,其角色重要,故接納控方加刑申請,判處被告監禁40個月。法官判刑後告誡被告:「我就是要告訴你這件事有多嚴重,對社會的傷害有多大」。
23歲被告黃鍩銘,報稱學生,被控3項串謀詐騙及一項假冒公職人員罪。控罪指,他於或約於2024年4月21日至2024年5月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分別3度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詐騙江健勤、吳晞潼及徐啟超,即不誠實地及虛假地表示3名事主被懷疑涉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的罪行,以及需要就上述罪行的調查交出金錢,從而誘使3名事主交出現金共98萬元;另於同年5月9日在香港,假冒公職人員,即假冒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
被告親撰求情信指,明白自己犯錯,每當回想起此事深感懊悔,令家人失望及傷害到他人,本案亦令其學業化為泡影,望法庭輕判。辯方指,被告案發前經社交平台Telegram找工作,因本案人工高又輕鬆,故「貪快錢」犯案。
法官判刑指,被告與身份不詳的人電騙3名事主,被告利用事主不熟悉內地執法部門的運作,在3星期內企圖騙取約98萬元的保證金,導致事主實際損失69萬元,並非小數目。嚴官直指,被告現身協助收錢、偽造虛假證件及假冒公職人員,更明知金錢屬贓款仍助騙徒以比特幣匯款,其角色重要,惟在警誡下卻試圖為自己開脫,形容自己為受害人,惟現在承認是「貪快錢」而犯案。
法官指,被告再三向事主收取騙款,每次收款後理應有時間想清楚,惟被告卻抵受不住金錢誘惑,守法意識薄弱。法官直言,電騙案件難以追尋,執法上面對極大困難,亦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故法庭須向社會傳達信息,任何人在電騙案不論擔任什麼角色,都必須要嚴懲以示阻嚇,故接納控方加刑申請,判處被告監禁40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