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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涌警員開槍│《警察通例》列明警員可使用槍械情況
2026-03-21 来源:香港文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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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警察通例》第二十九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部分,列明警員可使用槍械情況:

1.因保護任何人或自己生命安全受威脅

2.拘捕有充分理由懷疑觸犯嚴重及兇暴罪行疑犯

3.疑犯在拘捕過程中向自己或其他人作危險攻擊

4.防止疑犯繼續作出嚴重和兇暴罪行

5.平息騷亂或暴動

*警員要在發出口頭警告後,不能以較溫和武力解決事件,方可使用槍械

資料來源:《警察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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