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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證如山!港政界直指黎智英非「政治犯」
2026-02-08 来源:香港文匯網

●多名港政界人士強調,黎智英並非「政治犯」,其行徑損害國家根本利益和香港市民福祉,簡直是罪孽深重。圖為黎智英於赤柱監獄。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記者 藍松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被控的3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裁定全部控罪成立,黎智英連同其他8名認罪被告,將於明日(9日)上午10時在西九龍法院判刑。在黎智英案中,外部反華勢力企圖將黎包裝成所謂「政治犯」,以惡意抹黑香港特區。多名香港政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強調,黎智英並非「政治犯」,他作為案中首腦,長期利用《蘋果日報》招引外部干預,損害國家根本利益和香港市民福祉,其行可恥,其心歹毒,簡直是罪孽深重。香港法庭必會依法予以嚴懲,才能發揮國安法的震懾力。他們強調,特區政府有決心全力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外部干預不可能得逞。

黎智英案是香港首宗觸犯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勾結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在審訊期間,外部反華勢力頻頻以「政治犯」形容黎智英,而這些錯誤描述都被法庭一一反駁,法官向黎智英強調:「這是一個刑事審訊,無關政治,我不會容許你將政治帶入法庭!」這是對西方抹黑的有力反擊。

裁決表明非因政治觀點信念受審

特區政府在去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決黎智英罪名成立後強調,法庭在裁決理由中已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就本案頒下的裁決理由長達855頁,並完全公開供公眾查閱,當中已鉅細無遺地說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裁定黎智英和3間被告公司有罪的理由。

「黎智英長期勾結外部勢力,利用旗下媒體煽動仇恨、禍害香港,衝擊『一國兩制』底線,是西方意圖實現反中亂港圖謀的馬前卒,證據確鑿,罪有應得,必須嚴懲。」立法會議員譚鎮國強調,國家安全是社會穩定的基礎,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成效有目共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懲治國安罪犯,才能發揮國安法的震懾力。」

他指出,法庭就本案頒下的裁決理由長達855頁,當中多篇章節已明確指出,黎智英並非因為其政治立場而受審,是基於證據所作出的刑事審訊,定罪裁決有理有據,完全公開供公眾查閱。「黎智英和背後勢力企圖混淆視聽,把黎包裝成所謂『政治犯』,向法庭施壓,注定徒勞無功。」

立法會議員張培剛表示,香港是法治社會,有法必依,違法必究。高等法院依法審理黎智英案,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香港核心價值的重要體現。外部反華勢力企圖政治化黎智英案,從而干預香港司法獨立,更聲稱黎智英為「政治犯」,絕對是混淆視聽,行徑惡劣。相關論調也被法官多次反駁,黎智英等被判刑者是因犯罪被判刑,不是因其政治立場。

他強調,特區政府有決心全力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任何企圖藉黎智英案危害國家安全、干預香港司法獨立的惡劣行徑都不會得逞。

全國政協委員、立法會議員邵家輝表示,黎智英是破壞香港的罪魁禍首,更是2019年香港亂象的始作俑者,其夥同他人製造大量假新聞荼毒年輕人,出於個人企圖灌輸歪理謊言,導致不少年輕人受騙入獄,背後目的更是企圖透過禍亂香港以擾亂國家。「香港法庭必定會嚴格依法嚴懲,堅決維護司法公義,守護香港安全與穩定。」

不容外力混淆視聽

他指出,黎智英相關案件的法庭審訊歷時156天,司法機構掌握一系列確鑿證據,並公開長達855頁的判詞,黎智英的罪行昭然若揭,絕不容外國勢力混淆視聽。他奉勸外部勢力立即停止干預香港司法獨立,停止插手香港事務。

立法會議員鍾奇峰批評有個別外國政客多次以「民主」「人權」為藉口,對香港內部司法事務指摘評論,試圖干預香港司法,這完全是出於政治目的的操作,是干涉中國內政和香港事務的行為。

他敦促相關外國政客立即停止將司法案件政治化的行為,強調黎智英案純屬司法程序範疇,法院的判決必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絕不允許任何外部勢力施加壓力或進行干預。

國安法實施後續違法 鼓吹「制裁」意圖無改變

香港文匯報記者翻閱黎智英案800多頁的判詞,法官一再闡釋黎智英非因政治立場受審,表明他有權持有任何政治觀點,但若他有意將這些想法付諸行動,並以違法方式行事,情況便截然不同。因此,法庭須了解黎的政治立場,以確定其意圖和目的,也有助於評估他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準備、並決心利用《蘋果日報》,作為傳播、實施其政治理念的平台。

根據800多頁的判詞,法庭在裁決理由中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單純考慮有關的法律和案中證據,以決定控方是否已把各被告面對的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

香港文匯報記者翻查判詞,發現多篇章節強調起訴的核心依據是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持續且具體的違法行為,而非其政治立場本身。

判詞指出,黎智英擁有持有任何政治觀點的自由,本案的關鍵在於法律紅線與行為的時間點。判詞強調,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所作所述並不是控罪的主體,而只構成與控罪相關之證據的背景。惟本案的關鍵是黎智英在國安法生效後做了什麼—即他是否繼續作為該「持續存在」的共謀協議的一方,並意圖貫徹該計劃。法庭認為,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公開、直接請求「制裁」;香港國安法實施後即使改為隱晦地表達,「黎的策略改變僅限於形式,而非實質」,其意圖並無改變,繼續落力鼓吹「制裁」。

就有人聲稱為何「協議在國安法前達成,事後能追究」,法院判詞第三十六段指,即使被告加入時該協議尚非違法,但其後因法律變更而成為違法,只要該協議在法律變更後仍然存在,且被告仍與一人或多人以必要之意圖繼續為該協議一方,被告仍須承擔刑責。法庭更明確駁回了辯方試圖引入合約法「嗣後違法而受挫(frustration by supervening illegality)」的原則來脫罪的主張,強調刑事共謀與民事契約是兩套截然不同的法律體系。

裁決有理有節 絕無政治考慮

黎智英和反華勢力多次在法庭內外企圖使用各種手段向法庭施壓、混淆視聽,法庭認為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

法庭的定罪裁決有理有節,充分展現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更絕無任何政治考慮。

港及其他海外地區關於串謀部分判例

● 香港HKSAR v Lai Kam Fat(2019) 22 HKCFAR 289:串謀是一種未完成的罪行,意指其構成在於為追求未來的行為路徑而達成協議並具有必要的意圖,而不要求實際執行所商定的行為。它與基礎的實體罪行之實施屬不同的罪,對串謀的刑事責任取決於被指稱串謀者的意圖。

● 英國R v Aspinall(1876)2 QB 48:當兩名或以上的人同意他們將在當下或未來某一時點做出某些行為之時,串謀罪即告完成。為使該罪成立,除該協議外,無須再有任何行動的實施。

● 英國R v Murphy(1837)8C&P297:若共謀已經形成,而某人在其後加入,他同樣有罪。

● 英國DPP v Doot & Ors(1973)AC 807:串謀並不以協議的達成而終結;只要仍有兩名或以上的當事人意圖執行其計劃,串謀即會持續。

● 英國R v Anderson(1986)AC 27:法定串謀的構成屬於對相關條文進行解釋之問題;不宜將源自民事契約法的觀念引入串謀。

● 英國R v Siracusa(1990)90 Cr App R 340, 349:共謀的起源一向是隱蔽的,通常幾乎不可能確定最初的協議是在何時何地達成,或其他共謀者是在何時何地被招攬加入。

● 澳洲Agius v R(2013)248 CLR 601;香港HKSAR v Ng Gordon ching-hang & Ors(2024)HKCFI 1468:即使被告加入時該協議並不違法,但其後因法律變更而變為違法,只要該協議在法律變更之後仍然存在,且被告仍與一人或多人基於必要意圖而成為該協議之當事人,被告即負刑事責任。是否屬此情形,為一項事實敏感的問題。

● 英國R v Griffiths and Others(1966)1 QB 589:控方亦無須證明被告知悉其所依附之共謀的全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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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孫嬌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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