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黃子晉)法改會今日(9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報告書。法改會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主席、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在記者會表示,現時香港並無專門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法例,有關罪行分散於不同條例,且部分已不合時宜,建議訂立專門法例打擊五類依賴網絡罪行:一是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二是非法截取電腦數據;三是非法干擾電腦數據;四是非法干擾電腦系統;五是提供或管有用作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的器 材、程式或數據。
陳政龍表示,建議旨在平衡網民權利、資訊科技業界利益,以及保障公眾免受網絡騷擾或攻擊。例如,建議打擊黑客入侵系統竊取數據,說明若在未獲授權下有意取覽,即構成簡易程序罪行;若證明有意圖用作進一步犯罪,則屬加重罪行等。
陳政龍表示,小組在建議制定五類罪行時已考慮維護國家安全需要。若罪行涉及國家安全,可令有關罪行更嚴重,加重刑罰,而執法機構亦可選擇以香港國安法檢控,檢控方有靈活性選擇適用法例。
至於執法部門在調查時取覽或截取數據是否可能觸犯建議罪行,陳政龍指出,罪行核心元素之一是「無合法權限」,如持有搜查令或法定許可進行行動,即屬合法權限,不會構成罪行,然而即使執法部門有權限,若超出範圍並涉及不誠實或犯罪目的,同樣可能違法,重點在於行為意圖而非身份。
陳政龍又在回答香港文匯報提問時表示,新建議可望將黑客犯罪相關刑事責任提前,過去僅 當病毒或黑客工具已實際用於攻擊時才可檢控;新建議若證明有關工具主要用作犯罪,即使尚未使用或僅管有,而意圖提供他人,已可檢控,能打擊有人研發或販賣專門用於破壞電腦系統的病毒等現行法例難以處理的罪行。
罰則方面,報告書建議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罪,如屬簡易程序罪行,可處兩年監禁;如屬加重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14年監禁。
非法截取電腦數據罪而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兩年監禁;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14年監禁。
非法干擾電腦數據罪及非法干擾電腦系統罪而言,如屬基本罪行,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兩年監禁;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14年監 禁;如屬加重罪行,可處終身監禁。
提供用作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數據罪(或為向他人提供該等器材、程式或數據而管有罪)而言,如屬基本罪行,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兩年監禁;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7年監禁;如屬加重罪行,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14年監禁。
責任編輯: 何雪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