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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帶因損壞無法扣上會否被檢控?新規Q&A速睇 免罰$5000
2026-01-09 来源:香港文匯網

●乘客佩戴安全帶。 香港文匯報記者涂穴 攝

(香港文匯報記者 鍾靜雯)強制安裝及佩戴安全帶的新規例將於本月25日生效,屆時香港所有公共交通工具及商用車,包括公共及私家巴士的乘客均須佩戴安全帶。特區政府運輸署與警務處昨日釐清多項規例,包括導遊及跟車保姆也屬乘客,不得在行車途中因講解景點或照顧學童而解除安全帶,而所有違例者包括車主、司機或乘客,沒有合理解釋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但強調法例生效初期會以宣傳教育為主,執法人員會審視違例個案實際情況及其辯解,決定是否作出檢控。

特區政府運輸署助理署長(技術服務)區家傑昨日在記者會上表示,新規定將強制配備及佩戴要求擴展至更多車型,所有新登記的巴士的所有乘客座位、私家小巴及貨車的後排乘客座位,以及特別用途車輛的司機及所有乘客座位均須配備安全帶,司機與乘客要全程佩戴。現有學生服務車輛則需在2028年12月31日前為所有乘客座位配備安全帶和保護式座椅,未達標車輛將不得再接載學生。

●強制安裝及佩戴安全帶的新規例將於本月25日生效。 資料圖片

他表示,欣悉運輸業界已為新規定準備就緒,所有新購的專營巴士的座位已配備安全帶,連同營辦商在政府資助下為現役雙層巴士上層座位加裝安全帶,至今約3,500輛巴士配備有安全帶,佔全港巴士約六成。

所有乘客須為佩戴安全帶自行負責,違例者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而15歲以下乘客若在貨車後座或特別用途車輛乘客座位未戴安全帶但司機仍駕駛車輛,則司機最高可處罰款2,000元。

警方及運輸署強調,研究顯示佩戴安全帶在意外發生時發揮關鍵作用,以迎頭相撞意外為例,指出死亡率及重傷率可分別大減四成及七成。

香港警務處交通總部法例檢討及策劃組總督察莊金印進一步解釋市民關注的執法細節,指若舊有車輛座位未安裝安全帶,乘客不會受罰,座位已安裝安全帶則必須佩戴,如果安全帶故障或損壞,乘客應通知司機並更換座位扣上有效的安全帶,倘遇警方執法,可向執法人員說明以作合理辯解。

●巴士上的安全帶。香港文匯報記者黃艾力 攝

新規定生效初期以教育引導為主

他強調,新規定生效初期以教育引導為主,警方將聯合運輸署、道路安全議會等部門,通過社交媒體、宣傳短片、電視播放、海報張貼等多渠道開展宣傳教育,並針對訪港旅客加強提示,讓市民知曉要求,培養自覺佩戴安全帶及專注駕駛的文化,減少事故傷亡。後續會根據情報及市民投訴開展針對性行動。另外,跨境車輛在香港路面行駛時同樣適用新法例,確保道路安全標準一致。

被問及導遊因工作需要在旅遊巴行駛途中起身講解是否違規時,區家傑指導遊作為乘客亦需遵守新規定,行車時佩戴安全帶,建議開車前便完成講解,或手持麥克風坐好講解。莊金印補充,導遊若有需要臨時為旅客講解,可以要求司機在安全區域停車後才進行。

若學童安全帶鬆脫 可先叫其扣好

至於跟車保姆,他表示保姆亦是乘客,應在開車前協助學童戴好安全帶,如行車期間學童安全帶鬆脫,可先叫學童自行扣好,無法做到時則要司機在安全處停車,才能解開自身安全帶協助學童。

區家傑又提醒家長,私家車使用兒童約束設備的規定已於去年11月1日生效,家長及司機應選擇符合兒童年齡與身形的設備如兒童安全座椅、安全帶調節器等,以保障學童出行安全。

強制安裝及佩戴安全帶答問

問:新規例涵蓋哪些車輛?

答:所有新登記公共及私家巴士所有乘客座位、私家小巴和貨車後排乘客座位,以及特別用途車輛司機和所有乘客座位均須安裝安全帶。

問:違例有哪些罰則?

答:違例車主、司機或乘客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15歲以下乘客在貨車後座或特別用途車輛乘客座位未戴安全帶而司機仍駕駛車輛,司機最高可處罰款2,000元。

問:安全帶因損壞無法扣上會否被檢控?

答:應向司機報告並在安全情況下調到安全帶有效運作的座位,遇上執法人員時可表明損壞問題,執法人員會按情況處理。

問:導遊行車途中因起身講解未戴安全帶是否違規?

答:導遊作為乘客行車時要佩戴安全帶,建議開車前完成講解或手持麥克風坐好講解,若臨時要講解可要求司機在安全區域停車後進行。

問:校車行車途中有學童跌倒,跟車保姆能否解開安全帶協助?

答:保姆應在開車前助學童戴好安全帶,若學童行車期間安全帶鬆開,可先勸喻學童自行繫好,無法做到時需要求司機在安全處停車,才解開自身安全帶協助。

問:跨境車輛是否適用新規例?

答:跨境車在香港路面行駛時,同樣要遵守有關規例。

駕駛座前方將限放兩部流動電訊裝置

(香港文匯報記者 鍾靜雯)除安全帶新規定外,駕駛時放置流動電訊裝置新規定亦同日生效,任何司機駕駛時不可在前方放置多於兩部流動電訊裝置,即流動電話、平板或手提電腦,以免駕駛時受流動裝置干擾,違例者最高可處罰款2,000元。

●運輸署由1月25日起規定所有司機在駕駛期間車頭不能擺放多過兩部流動裝置。香港文匯報記者涂穴 攝

根據現行《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汽車正在移動時,駕駛者不得「以他本人手持或置於他的頭與肩膀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也不得「以他本人手持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的任何附件」,觸犯該規例可處罰款2,000元。而今次新流動裝置規定,則旨在完善法則,更有效減少駕駛干擾。

裝置熒幕對角最長19厘米

運輸署總工程師(道路安全及標準研究)胡建國在記者會上指出,新規定除限制流動電訊裝置數量外,亦規定每部裝置的熒幕對角不可超過19厘米長,裝置亦不能阻礙司機目視道路及交通情況,以及對觀察路況用的鏡、裝置或攝像顯示器的視線。

至於不少新車自帶的顯示屏以用於導航,他表示,車輛自帶的導航等設備不屬條例規管的流動通訊裝置,條例僅針對手機、平板和手提電腦三類設備。

被問及三摺熒幕手機展開後超過19厘米,警務處交通總部法例檢討及策劃組總督察莊金印表示無論摺疊次數,均按一部流動電訊裝置計算,但關鍵是展開後朝向司機的熒幕對角長度若超過規定尺寸,就需要收起至符合尺寸後才使用。

責任編輯: 何雪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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