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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加强和规范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
2025-09-13 来源:农民日报客户端

日前,云南省财政厅与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配套办法,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完善制度建设与管理加强农村财会队伍管理等五方面提出十三条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推动基层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建设。

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方面,配套办法明确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组织会计工作,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农村财务、会计工作,并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相应的会计制度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会计核算,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经济业务活动的风险防控。配套办法要求要完善财务收支管理、预决算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资产资源管理、财务印章管理、财务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等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票据制度建设,杜绝“白条”入账现象;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必须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确保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监督权由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

围绕农村财会队伍管理建设,配套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及时做好对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财会人员、监督人员、报账员及村级会计代理服务机构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同时要不断增强农村财会培训师资力量。鼓励行业学会协会、会计领军人才、高校、科研院所等发挥自身优势,围绕农村会计、财务工作等开展研究,并通过形式多样的培训教育活动,培育并壮大农村财会师资储备。

此外,配套办法还明确,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含未设立监事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切实履行相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监督职责,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所有成员公布并解释财务收支情况、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债权债务履约情况等,接受成员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审计等部门的工作协调配合,建立横向协同工作机制,按规定做好监督、指导。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郜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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