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37名分間單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條例》)的相關規定,於本月5日、12日及今日(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被判處罰款介乎800元至19,200元,合計罰款共121,350元。自《條例》生效以來,差餉物業估價署持續加強採取執法行動,至今已合共檢控1,397宗個案,而就法庭已處理的1,024宗個案,均全數成功定罪,共涉及897名分間單位業主,合計總罰款共2,742,560元,另有373宗個案則正等待進行聆訊。
37名業主罪行,包括(一)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及(二)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包括要求租客支付的次期租賃租金超過《條
例》所准許的最高租金款額。差餉物業估價署於早前發現這些業主涉嫌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這些業主提出檢控。
差餉物業估價署發言人重申,分間單位業主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為幫助盡早遏止違法行為,市民應盡快向估價署舉報涉嫌違規個案。如就規管租賃事宜有疑問,可致電電話熱線(2150 8303)或瀏覽估價署網頁(www.rvd.gov.hk/tc/our_services/part_iva.html)內的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