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黃大仙清水灣飛鵝山觀景台6月23日凌晨發生的械劫案,相信是27歲姓盧男報案人虛報案件。黃大仙警區重案組第二隊岑思朗偵緝督察今日(24日)公布案情指,昨日凌晨4點17分,警方接獲盧男報案,聲稱他和妻子凌晨3時許在飛鵝山觀景台被3名非華裔男子打劫,當中有兩人持有牛肉刀,報案人稱被人推跌及搶去隨身物品,包括港幣3萬元現金,3名疑犯隨即乘坐私家車逃離現場,報案人聲稱過程中手部受輕傷。
黃大仙警區高度關注案件並隨即展開深入調查及情報蒐集,並翻查大量閉路電視,包括「銳眼計劃」下安裝的全港性閉路電視系統,發現沒有證據顯示在飛鵝山有行劫案件發生。由於報案人口供有疑點,探員再深入盤問報案人,有人承認較早前因為金錢糾紛而捏造事件,警方於是在同日晚上以涉嫌誤導警務人員罪拘捕該名報案人,相信今次事件是因為有人涉及金錢糾紛而虛構事件。警方表示,虛報案件不僅浪費警方資源,亦造成市民不必要恐慌,警方對此予以強烈譴責。
據了解,被捕男子任職汽車修理工,疑有黑社會背景,在秀茂坪一帶從事非法紅油生意。6月23日凌晨,他在秀茂坪安達臣道與3名非華裔男子因金錢發生爭執。期間,被捕人放下斜背袋,3名非華裔男子拾起斜背袋離去,3人當時沒有攜帶任何武器或攻擊報案人。有人因無法向上線交代現金去向,於是虛構和妻子遇劫的情節,而其妻子根本與事件無關。警方根據調查,證實在鵝山觀景台沒發生被捕人所描述的事件及涉案車輛。
警方重申,誤導警務人員是嚴重罪行。 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4條,任何人明知地「向警務人員虛報有人犯罪」或「提供虛假資料或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指控,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6個月。另外,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1條,如某人明知而向任何人作出虛報,內容傾向於顯示已有人犯某罪行,或傾向於對任何人或財產的安全引起憂慮,或傾向顯示他有對警方的調查具關鍵作用的資料,因而導致任何警力的浪費,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判罰款2000及監禁6個月。市民切勿以身試法意圖誤導警務人員或提供虛假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