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與吳智鴻團夥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藉「民陣」遊行,密謀在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警員案,9名被告罪成。其中,被告張俊富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兩罪已被判囚18個月,餘下8人明日(14日)將在高等法院接受判刑。在等候判刑的8名被告中,有3人涉《反恐條例》控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交替控罪最高可判囚20年。法官張慧玲早前明言,即使其餘被告並非串謀的一分子及沒有被控《反恐條例》,但定知引爆器和槍彈與反政府活動有關,故在判刑不能抹殺2019年修例風波黑暴肆虐的背景。香港文匯報記者根據控方依據的Telegram訊息證據,解讀及還原有關人等串謀殺警的過程。
14名被告中涉及多類控罪,其中10人被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提告。在該14名被告中,有7人認罪,其中「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主謀吳智鴻及彭軍壕3人承認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7名不認罪被告中,屬「屠龍小隊」成員的被告張俊富只承認管有爆炸品等兩罪,被判囚18個月,吳智鴻團夥成員賴振邦受審後被裁定一項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成。即本案中,黃振強、吳智鴻及其團夥成員賴振邦、彭軍壕、蔡凱明、蘇緯軒、陳玉龍及鍾雪瑩共8人,將就各自的不同控罪等候判刑。
法官張慧玲早前在庭上引述控方案情指,本案涉及2019年12月8日串謀用槍及炸彈襲擊警員,主謀之一為被告吳智鴻,負責找槍、炸彈和測試炸藥等。吳屬於一個無名群組,被告彭軍壕同屬該群組成員,被告黃振強則自稱「屠龍小隊」隊長,其小隊行為「出名勇武」。
案情指,吳與其小隊負責將8公斤和12公斤炸彈放置在遊行路線途經的軒尼詩道,「屠龍小隊」以破壞「藍店」誘警到小炸彈放置處,爆炸後再迫使警員退到大炸彈置放地點,槍手蘇緯軒會於高處以步槍射擊警察。在炸彈爆破後,有人會執拾警員槍械,但計劃最後未能實行。
張官當時在引導陪審團時表示,串謀者無須以書面或正式的形式達成協議,可用身體、語言、手勢或動作等達成協議,其中3個情況則不屬參與串謀,包括:對串謀不知情、無意圖加入串謀或假裝加入串謀。
控方:涉案多個群訊息證串謀存在
控方在庭審時列舉大量證據,包括依據涉案多個Tg群組訊息指證串謀計劃,指涉案兩枚遙控炸彈合共有10公斤含有HMTD和ANFO的炸藥,該炸藥是外國恐怖分子經常使用的炸藥,威力巨大,而計劃中的引爆時間和遊行場合,會有大批市民途經現場,除警員外亦會傷及市民。
控方指,本案串謀始於吳智鴻團夥,在2019年9月30日開會時已提及用槍和炸彈,顯示他們早已有襲擊警察的串謀。11月18日,在黃振強與吳智鴻見面後,確認吳一方有真槍和炸彈,此時「屠龍小隊」一方加入協議,最終協議演變成「12·8計劃」。串謀者各有角色、無須有明確分工,只要他們的共同目的是在公眾地方以槍和炸彈攻擊警方,「咁佢嘅參與已經夠。」
據控方指,審訊中可看到許多Telegram訊息,有些雖非促進串謀計劃的協議,但陪審員可根據該些訊息考慮「點解有人講過呢個訊息」,作為背景資料和判斷相關人等是否知情。事實上,部分Telegram 對話訊息有促進協議之用,可證明串謀的存在以及串謀者的參與程度。
控方強調,在串謀協議中每名參與者各有角色,即使沒有明確分工,甚至無須見面或知道其他人的角色,只要各人的共同目的是在公眾地方使用炸彈及槍擊警方人員,就已屬參與。
犯案「協議」實行前一直演變
控方強調,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及串謀謀殺罪的基礎,為吳智鴻一方與「屠龍小隊」串謀放置炸彈和使用槍械的協議,該「協議」一直演變,最終落實於2019年12月8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實行。
案中檢獲高殺傷力裝備
爆炸品
●兩枚炸彈:連引爆裝置共重20公斤
●大型炸彈:1個,約8公斤,含有ANFO炸藥及內藏145根金屬釘,可在400米範圍內造成傷亡
●小型炸彈:1個,約2公斤,含有HMTD炸藥及內藏24根金屬釘,可在100米範圍內造成傷亡
●遙控引爆裝置:2個
●煙花爆竹:兩箱
槍械
●AR-15步槍:1支(連光學瞄準鏡)
●半自動手槍:3支
●子彈:逾百發(長短槍子彈、包括空尖彈)
●彈匣:5個
冷兵器
●武士刀:1把
●軍刀:多把
●匕首:3把
●伸縮棍:9支
●胡椒噴霧:4支
防護及其他裝備
●頭盔:數個
●避彈衣:2件
●防彈板:2件
●防毒面罩:數個
●3M面罩、3M濾罐:多個
●對講機:多部
【話你知】暴徒「殺警計劃」相關暗語
控方在「屠龍」案的審訊中,披露在涉案暴恐團夥Telegram群組訊息中,參與者使用暗語隱藏其真實的溝通內容。這些暗語經過審訊中污點證人的解釋,作為案中證據揭示被告部署計劃和實施行動的細節,其中部分暗語也在黑暴肆虐期間,在黑暴社交平台群組廣為「勇武派」使用。涉案訊息中的特定詞語和表達方式被用來指向特定的行動或物品,在審訊中幫助法庭理解案件背景和涉案人員的動機。香港文匯報記者根據庭審內容,整理出一批暗語和含意,讓市民深入了解案情的嚴重性,以及識別社交媒體中的可疑用詞。
「殺警計劃」實施階段關鍵事件
1.到台灣接受所謂「軍訓」(2019年9月16至28日)
認罪被告彭軍壕等人一同前往台中機場與被告賴振邦、吳智鴻等人會合,一行7人到台中彰化縣的宿舍,接受前陸戰隊隊員常先生「軍事訓練」,包括跑步、海灘游泳、健身、舉重、練習以刀作出攻擊、搏鬥技巧等。常先生又安排他們用氣槍訓練持槍手勢、「搶槍」,再用真槍練習「燒槍」,以及教授製造汽油彈和鋁熱彈並進行試爆。
2.擬10月1日用真槍殺警(2019年9月30日)
彭軍壕與吳智鴻前往西環皇后街一個類似律師樓的單位開會,在場有金主「大嚿」劉偉德及「大嚿」的軍師「阿星」。彭庭上稱「佢講到嚟緊遊行用真槍同炸彈對付警察。」吳稱試過製作烈性炸藥,而「大嚿」於美國訂購的槍械在當地被扣關,「大嚿」軍師指原打算10月1日以真槍攻擊警察,但懷疑「安全屋」被警方監視,遂煞停計劃。
3.擬空投鏹水彈襲警(2019年10月3日)
吳智鴻於10月3日構思在高空向警員扔鏹水彈,當日灣仔附近正好有「示威」,吳翌日凌晨相約彭軍壕、賴振邦等人到軒尼詩道光華大廈某旅館。當時,吳帶同4支750毫升鏹水、2支洗石劑。吳稱與賴振邦等人上天台準備,彭便下樓購買外賣,但回到旅館時,吳稱因為「錯失時機」而終止行動。
4.潛大學實驗室盜化學原料(2019年11月14日)
賴振邦分別找了約5名城市大學和浸會大學學生,組成臨時隊伍到實驗室盜取可製炸藥的化學原料,彭軍壕稍後時間加入,各人先後到兩間大學偷竊。彭稱當他離去後,賴振邦再與學生到城大「爆多次」。
5.西貢荒山試槍試炸彈(2019年11月16日晚至17日凌晨)
彭軍壕與吳智鴻、賴振邦等人前往西貢試槍。出發前一天,吳智鴻命彭軍壕到荔枝角恒昌工業大廈向勇武「蜘蛛隊」隊長「Jack」取對講機,並安排彭到西環山道山景園公廁附近草叢,取得一袋裝有2公斤重ANFO(混合肥料)炸藥,以及約一米長的炸藥引線。其後,彭坐的士到吳居住的北角富澤花園樓下公園將炸藥轉交給吳。
當晚10時多,彭軍壕與另一名被告一同搭的士到西貢西灣亭,其後見吳到達後打開背包,取出入滿子彈的3支Polymer80手槍、6個滿彈手槍彈匣、1支AR15步槍、20至30發步槍子彈、約2公斤炸藥和2部對講機。翌日凌晨離開時,吳將一把手槍和15發子彈轉交予同夥,稱「屠龍小隊」催促要槍。
6.秘密交收3支手槍(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
彭軍壕按吳智鴻指示到沙田廣源邨、小瀝源附近的巴士站,向年約30歲的「維修員」拿取一個內有3支手槍的袋,其中兩支沒有彈匣,另一支有15粒普通子彈。他將槍彈藏於住所附近的摩星嶺公園橋底隱蔽處。
12月1日,彭軍壕按吳智鴻指示將其中一支沒有子彈的槍,帶到旺角銀城廣場地下交予一名用戶名「馬修」的人。對方其後改叫另一人到場交收,彭認得對方是早前在沙田廣源邨見過面的「維修員」。同日晚上7時,吳又着彭將另一支有子彈的槍拿到其住所樓下公園交予吳,吳則給予彭兩個裝滿空尖彈的彈匣,稱空尖彈的殺傷力「大好多」。
7.工廈測試遙控引爆裝置(2019年11月底)
吳智鴻叫彭軍壕一同到賴振邦位於荔枝角香港工業中心的「3C維修工作室」找賴測試樣本,其間在後樓梯成功試爆及拍下片段。
8.灣仔華仁書院組裝炸彈(2019年12月7日)
彭軍壕當日中午約12時按吳智鴻指示到旺角向用戶名為「Thkoy」的「煉金術師」領取環保袋,等候約1小時後,獲交收者通知到旺角麥花臣球場公廁一廁格,拿取一個海綿寶寶環保袋,內有遙控引爆裝置和數個盛有白色物料及玻璃樽,合共重約十多公斤。再坐的士到灣仔公園與吳會合齊到香港華仁書院,將物品收藏在書院外的斜坡位置,並相約天黑後晚上近9時返回組裝炸彈。
9.警搗「安全屋」拘捕疑犯(2019年12月8日)
清晨6時,在「殺警計劃」即將實施前,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戴明德與另外三名同袍,包括警署警長馮保羅、偵緝警5820及8561破門進入灣仔克街1至15號展鴻大廈12樓A室「安全屋」,拘捕黃振強等3人,檢獲黑色頭盔、面罩、防彈背心及膠盾等裝備,即日另在葵涌拘捕張俊富,在北角拘捕吳智鴻,檢獲一把黑色手槍、106發彈藥及6張地圖等。
10.警方檢獲兩枚炸彈(2019年12月9日)
當日在機場拘捕劉佩凝,並在香港華仁書院胡應湘堂地基的露天位置附近檢獲一大一小兩枚土製炸彈,當中小炸彈重2公斤,含有HMTD炸藥及由電話組成的電子引爆裝置、24根金屬釘;大炸彈重8公斤,含有ANFO炸藥、145根金屬釘、及電子引爆裝置等。
責任編輯: 梁存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