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正式施行。6月2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代表法实施办法进行了全面解读。
云南省的代表法实施办法于1995年5月31日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施行,并先后于2011年、2020年进行过两次修改。此次修订,是对标2025年3月全国人大修正的代表法,同步衔接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及云南省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突出加强代表政治引领,完善代表履职、保障、监督等制度,形成六章五十三条内容。
本次修订始终紧扣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要求,进一步健全“两个联系”制度化、常态化机制。在国家机关联系代表层面,明确各级人大常态化组织代表开展履职联系活动,要求全省各级“一府一委两院”建立常态化联系代表工作机制,主动对接代表、听取意见建议、整改提升工作。在代表联系群众层面,明确代表可以通过代表活动阵地(工作站、联络室)、履职网络平台、基层联系点,采取座谈接待、实地走访、入户家访等方式联系群众,所有代表统一编入阵地,定期接待群众。
为了切实解决基层代表履职顾虑多、经费落实难等实际问题,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从制度层面打出“法律保护、组织保证、物质保障”三套组合拳。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对阻碍、拒绝协助代表履职或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处罚办法,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支持、纵容、包庇违法行为的责令查处权。在组织层面,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专职常设机构,统筹代表联系、服务与保障工作,理顺了代表工作归口机制。在物质保障层面,明确代表活动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规范使用范围。细化代表履职待遇,明确代表执行职务期间的往返旅费、履职补贴标准,并专门厘清无固定工资收入代表的履职补贴、代表联系群众专项补贴的核定与财政承担主体。同时,规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须按正常出勤对待,薪酬待遇不变,消除代表履职的后顾之忧。
在强化保障的同时,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构建全方位、常态化的代表履职监管体系。将原仅适用于县乡两级代表的履职报告制度,全面拓展至省、市、县、乡四级人大代表,实现监督层级全覆盖。明确各级人大常态化建立代表履职档案,精准记录履职情况,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完善代表履职评价体系。同时,完善动态退出管理机制,新增了责令辞职被接受、代表去世等代表资格终止情形,并规范了资格终止的报告与公告流程。
“这次修订最大的亮点,就是把我们云南基层探索出来的‘工作实践’上升为‘铁规矩’。”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将一大批“创新、可行、管用”的工作机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制度,形成了贴合边疆民族地区实际、极具云南辨识度的制度成果。如规范了代表大会会前、会中的工作流程,明确代表审议发言所提建议须按规定流程办理;将“入户家访”写入法规,源于基层代表长期坚持的“上门听民声”实践经验。
作者:郎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