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針對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在港非法秘撈罪行,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2月5日至9日一連五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代號「劍魚」的反非法勞工行動。期間搜查了餐廳、零售店舖等22個目標地點,共拘捕14名(22至69歲)男女,當中包括7名懷疑非法勞工及7名涉嫌聘用她們的涉案公司和餐廳的東主或負責人。
入境處指,今次行動中搜查的目標地點包括餐廳、零售店舖、美容中心、髮型屋、健身中心、賓館、商業大廈及住宅大廈單位等。拘捕的7名(22至55歲)懷疑非法勞工全為女子,當中5人是現職外傭、1人是逾期逗留的前外傭及1人是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人士。她們分別非法從事髮型屋助理、銷售、或在合約地址以外的地方從事清潔及家務助理等工作。
另在行動中被捕因涉嫌聘用上述非法勞工的7名(39至69歲)人士,分別為2男5女,他們均為涉案公司和餐廳的東主或負責人等。調查人員亦於行動中檢獲一張偽造的香港身份證副本。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外傭只能根據合約附錄的「住宿及家務安排」為僱主料理家務。外傭不得受僱於其他人士擔任任何職務,包括兼職家務工作。僱主亦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為其他人士擔任任何工作。任何人違反對他/她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此外,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根據《入境條例》第20(1)(a)條規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觸犯可以判處不少於2年監禁刑罰的罪行,則行政長官可以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該入境者在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會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15萬元及監禁1年。就此,發言人提醒所有僱主切勿以身試法,僱用非法勞工。入境處會繼續嚴正執法,打擊有關罪行。
市民可使用舉報非法勞工專線3861 5000、傳真2824 1166、電郵anti_crime@immd.gov.hk、或登入入境處網址www.immd.gov.hk利用「網上舉報違反入境條例罪行」表格向入境處舉報僱用非法勞工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