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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於明確跨境電商銷毀退運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2025-05-16 来源:央視網

央視網消息:據“海關發布”公眾號消息,為進一步規範跨境電子商務網購保稅(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以下簡稱“網購保稅”)進口庫存商品銷毀和進出口商品退運監管,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發展,有效防止不合格商品流入國內市場,更好保護消費者權益,2025年4月29日,海關總署發佈公告2025年第79號(海關總署關於明確跨境電商銷毀退運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網購保稅進口庫存商品銷毀業務、進出口商品退運申報適用的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等事宜進行了明確。為使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各界全面了解並準確把握《公告》制定的背景情況和重點內容,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近年來,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發展勢頭良好,年進口規模已達千億元,已成為我國擴大進口、促進消費的重要渠道。特別是網購保稅進口模式(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因物流時效短、品類豐富等優勢,業務佔比超90%。隨著網購保稅進口業務的快速發展,企業對於因超保質期或有效期、包裝損壞、質量不符等原因導致的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庫存商品進行銷毀、退運的需求日益增長,亟需監管部門出台政策對相關事項予以明確和規範。

二、公告明確和規範的事項

本《公告》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網購保稅進口商品銷毀業務範圍。

參考《海關總署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2018年第194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業態發展實際,明確了網購保稅進口商品在無法辦理退運手續的情況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銷毀處置:

1. 超過保質期或有效期的;

2. 商品或包裝損毀,無法銷售的;

3. 國家有關部門禁止銷售或企業召回的;

4. 因品牌、質量等原因無法內銷的;

5. 因不可抗力導致損毀的;

6. 其他無法內銷情形的。

(二)倉儲企業申請辦理銷毀業務需要提交的資料。

對倉儲企業向海關申請辦理銷毀業務時需要提交的資料進行了明確,包括以下四項:

1. 網購保稅進口商品需要銷毀處置的情況說明、銷毀處置方案及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的授權證明;

2. 《跨境電商網購保稅進口商品銷毀處置申報表》;

3. 銷毀處置單位的資質證明、倉儲企業與銷毀處置單位簽訂的委託合同;

4. 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銷毀業務開展的流程。

一是申請銷毀的倉儲企業應在取得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授權後按要求向海關提交相關資料。二是倉儲企業憑海關審核同意的《跨境電商網購保稅進口商品銷毀處置申報表》辦理出區申報並實施銷毀。三是倉儲企業應當在銷毀完成後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海關提交《跨境電商網購保稅進口商品銷毀處置申報表》、銷毀處置單位出具的接收單據、裝卸和銷毀有關記錄、《跨境電商網購保稅進口商品銷毀處置證明》等資料。

(四)開展銷毀作業的相關要求。

一是銷毀處置企業的資質,其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應當包含銷毀處置業務。法律、行政法規對相關商品的銷毀處置有特殊資質要求的,按其規定執行。二是銷毀原則上應在區外進行,申報監管方式為“料件銷毀”(海關監管方式代碼0200)的保稅核注清單和核放單。三是銷毀處置獲得收入的,按相關規定辦理納稅手續。四是倉儲企業或銷毀處置單位應對裝卸、銷毀全過程進行視頻記錄並妥善留存,保存期限不少於3年;倉儲企業應妥善安排銷毀商品運輸,確保運輸過程中無滅失、串換情況。

(五)跨境電商網購進出口商品退運適用監管方式。

明確了需要退運出境的網購保稅進口商品和需要由境外退運至原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跨境電商特殊區域出口海外倉零售”模式出口商品,倉儲企業退運申報的監管方式為“退運貨物”(海關監管方式代碼4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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