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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atorate Rakyat Tertinggi mengeluarkan kes -kes biasa pendengaran procuratorial pada tahun 2025
2025-05-11 sumber:Cctv.com

央视网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5年检察听证典型案例。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丰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检察实践,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持续做实做优检察听证工作。

这批案例共6件,分别是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检察院督促整治医疗器械强制检定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雨花台区检察院张某、汪某某刑事申诉检察听证案,山东省莘县检察院某环境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检察听证案,河南省禹州市检察院对刘某某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听证案,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跨区域企业供气合同纠纷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检察听证案,四川省荣县检察院督促地下水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此批典型案例中多起案件都注重延伸检察听证效果,促推问题长治长效。例如在四川省荣县检察院督促地下水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中,检察机关在采纳听证员意见、制发检察建议后,及时开展“回头看”跟进监督,确认前期所发现的15户无证取水企业全部受到依法查处。同时,针对听证会上企业代表所反映的取水许可证办理程序复杂、费用偏高等实际困难,该院持续加强与县水务局沟通,由县水务局牵头完善了对中小微高耗水企业上门服务方案,并与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与县税务局会签协作机制,协调评估公司将中小微企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服务费标准下调50%,全县同类企业办理取水许可证积极性明显提高。在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雨花台区检察院张某、汪某某刑事申诉检察听证案中,该院不仅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而且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合作,落实听证达成的和解赔偿事项,消除隐患,防止矛盾反弹。

“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发挥检察听证制度的作用,对检察听证意见真听、真改、真落实。同时按照最高检党组要求,加强不起诉、不支持监督等案件听证,切实为检察权运行‘加把锁’。”最高检案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2025年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按办案单位行政区划排序)

1.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医疗器械强制检定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2.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张某、汪某某刑事申诉检察听证案

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某环境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检察听证案

4.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听证案

5.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跨区域企业供气合同纠纷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检察听证案

6.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地下水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医疗器械强制检定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听证 医疗器械强制检定 医疗质量

【要旨】

检察机关从“小切口”发力,针对医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存在监管盲区这一可能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大隐患”,依法办理督促整治医疗器械强制检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并通过邀请有专业背景的听证员参加听证会,推动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强检医疗器械监管职责,确保使用医用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佳木斯市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安排部署,聚焦应接受强制检定的医疗器械存在超期未检问题,对照《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对佳木斯市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及验光场所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发现辖区内37家医疗机构及验光场所存在153台应接受强制检定的Ⅱ类医疗器械超期未进行检定的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5月9日依法立案。考虑到本案存在所涉问题专业程度高、行政机关因人员不足履职困难、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检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问题,佳木斯市院决定通过公开听证的形式,借助“专业外脑”进行科学评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进一步凝聚公益保护的共识与合力。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一是组建专班实地考察。全市仅市区公立及民营医疗机构近100家,数量庞大且分布范围广,强检医疗器械监管存在“真空地带”。佳木斯市院牵头抽调两级院干警成立专班,分五组进行实地走访调查,以检定证书是否保存完好、有无强检合格标识、是否存在使用超期未检的医用计量器具为着眼点,通过制作调查笔录、调取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记录、使用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针对公益受损情况收集固定证据。二是科学选定听证人员。对于该案涉案面较大、医疗安全领域专业较强的特点,佳木斯市院邀请市口腔医院外科主任、精神病人福利院护士长等从事医护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市卫健委“益心为公”志愿者共7人担任听证员,充分借助“外脑智慧”,为案件办理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持,对公益受损问题进行科学合理地评估,提升检察办案的专业化水平。三是听证前,做实做细情况介绍。佳木斯市院严格遵守《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听证工作指引》要求,在听证前向听证会参加人员详细介绍案由、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情况和听证焦点问题,使听证员事先掌握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规定。

听证过程。2024年5月16日,佳木斯市院召开督促整治医疗器械强制检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会。承办案件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通过PPT多媒体展示了行政主管部门对应进行强制检定的医用计量器具未履职到位、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证据。

结合案情,听证员聚焦“监管范围广,计量监督执法力量薄弱”“使用强制检定医疗器械为报检制,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围绕案件证据情况、行政监管主体和法律责任充分发表听证意见:一是结合全市各医疗机构数量多、分布广的特点,建议有关部门充分调研,合理配置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加强执法力量,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强制检定工作。二是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用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和周期检定档案,严格依法对在用医疗器械定期报请检定,减少和避免由于医用计量器具失准造成的医患矛盾和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三是加强对全市各医疗机构和患者关于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提高对医疗器械强制检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听证结果。听证员进行了评议,一致认为X射线设备、心电图仪、多参数监护仪、验光设备、血压计等Ⅱ类医疗器械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行政主管部门未完全依法履行强检医疗器械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建议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依法履职。佳木斯市院结合听证意见,现场向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佳木斯市市场局”)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医疗诊治的质量,减少和避免由于医用计量器具失准造成的医患矛盾和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

后续工作。2024年7月,佳木斯市市场局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联合市卫健委、市检验检测中心对全市医疗机构及验光场所在用医用计量器具开展大排查2次,排查全市173家医疗机构、2447余台心脑电图仪、X光等医疗器械检定情况,对23家医院立案调查,全部给予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上述医院已全部整改完毕。针对部分地区存在检定机构技术力量薄弱的情况,将联合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对佳木斯市在用的计量器具开展全覆盖强制检定工作。通过线上线下开展“5.20世界计量日”普法宣传、开展现场计量免费检测服务等方式,加强计量法律法规宣传学习,对2家三甲医院开展医疗设备计量检定专题培训,推动173家医疗机构健全医疗器械使用、维护台账。佳木斯市院积极推动佳木斯市市场局与市卫健委达成协作配合意向,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数据共享,形成强检计量器具规范化监管模式。佳木斯市院及时向听证员反馈了跟进监督情况,得到听证员的高度评价。

【典型意义】

(一)助推办案精准规范。检察机关要积极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基本价值追求,落实“应听证尽听证”要求,积极借助相关领域专家、“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外脑”力量,提供专业意见、智力支持,对公益损害违法事实、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履职整改措施等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为精准规范办案提供有效支撑。

(二)强化民生司法保障。以药品安全领域医疗器械强制检定这一公益损害突出且群众反映强烈问题作为听证重点,发挥听证功能,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推动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升检察公信力和检察公益诉讼的社会知晓度。

(三)深度融入源头治理。检察机关通过组织公开听证,拓展工作成效,与有关行政部门形成监管合力,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医用强检计量器具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做好检察听证“后半篇文章”。同时,从“一域到全域”“以点带面”推动药品、药械安全源头治理,织密群众医疗安全保护网,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张某、汪某某刑事申诉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轻伤害案件不起诉 刑事申诉 上下联动 组合听证 实质性化解

【要旨】

针对多名涉案人员被分别作出不同刑事处理决定,进而引发被害人同时向两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一体履职优势,围绕诉求焦点开展针对性的组合听证,多角度、深层次、全方位依法开展实质性化解工作。

【基本案情】

申诉人张某,男,系徐某华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申诉人汪某某,女,系徐某华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且系张某母亲。

2022年10月1日,被告人徐某华因与申诉人张某感情纠纷,酒后纠集其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未成年人)及女友胡某某(在校大学生)、其侄被告人徐某阳(在校大学生)及女友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校大学生)至张某家中,与汪某某、张某母子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张某随后报警。经鉴定,张某轻伤二级,汪某某轻伤一级。鉴于案件因情感纠纷引发、涉及双方多名家庭成员及亲友,涉案人员身份、犯罪地位、作用差异较大,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以下简称雨花台公安分局)作出分案处理的决定。

2023年4月24日,雨花台公安分局将徐某华案先行移送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雨花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徐某华系共同犯罪的主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院于同年5月25日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同年6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雨花台区法院)以徐某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3年10月17日,雨花台公安分局将张某某案及徐某阳、吴某某案分别移送审查起诉,雨花台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犯罪时未成年,吴某某系从犯,二人犯罪情节轻微,均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分别于2024年1月3日、1月6日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徐某阳是主要致伤者,系主犯,且不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于同年1月10日向雨花台区法院提起公诉。另,胡某某因未参与冲突,雨花台公安分局对其不作犯罪处理。

申诉人张某、汪某某对张某某、吴某某的不起诉决定及徐某华的生效判决不服,于2024年1月11日分别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京市检察院)、雨花台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听证过程】

简易听证准备。本案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办案机关多次组织调解,均未能达成和解。申诉人对雨花台区检察院在其未得到赔偿情况下就作出不起诉决定表示难以接受。鉴于申诉纵跨两级院,涉检信访矛盾尖锐。南京市检察院决定由市、区两级院领导同步包案,并成立专门办案组办理,打好“建立内心信任+案件公开听证+诉求充分回应”的组合拳,一体化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南京市检察院尝试在受理审查阶段,通过简易听证与申诉人建立信任,帮助申诉人厘清思路,准确掌握其诉求。在简易听证的基础上,围绕申诉人诉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复查案件事实及其法律适用,完善调解方案,推动双方达成和解。

简易听证过程。南京市检察院受理申诉后一周之内,于2024年1月17日组织召开简易听证会,邀请具备法医学知识背景的专业律师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详细听取了申诉人的诉求,梳理了争议焦点,原案承办人对不起诉处理决定的理由进行详细阐释;听证员从专业角度,对照申诉人汪某某人身损害情况,阐明对应伤残鉴定等级按照法律规定能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通过听证,申诉人当场撤回对张某某的申诉,并降低了对赔偿金额的心理预期。对吴某某不起诉决定提出的申诉,市院包案领导表示将依法办理。

上门听证准备。此案涉案人员多,身份关系复杂,共同犯罪中的多人行为相互交织,同时双方矛盾较为突出。两级院一体化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核查案件事实。案发地点在张某家中,现场无监控录像或者第三方,言词证据间存在诸多矛盾,需对全案证据进行梳理和分析,逐一回应申诉理由。二是落实实体权益。对涉案人员家庭情况进行调查走访,对赔偿金额进行科学测算,最大程度推动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三是凝聚检法合力。两级检察院包案领导共同走访雨花台区法院,就如何有序推进相关案件办理进行协调,统一办案节奏,共同推动双方和解。四是引入社区力量。发挥社区调解更容易消解当事人对立情绪的优势,联合社区有威望的居民参与安抚和调解,增强“和谈”效果。经过两个多月的办理,办案组研判认为该案具备了化解的可能。

上门听证过程。考虑到两个申诉案件基于同一事实,且实际诉求相互关联,涉案人员为家庭成员及亲友,同时发挥社区工作者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促成和解,两级检察院一体联动于2024年3月28日到申诉人所在社区召开检察听证,两名申诉人同意到场参加。检察机关邀请社区人民调解员、社区书记、律师、人民监督员等人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同时邀请部分社区居民参与旁听、评议互动。听证会上,检察机关对原案证据进行列表式展示,模拟还原案发场景,详细释法说理;听证员详细解读法定赔偿标准以及前期调解工作双方的初步意见;涉案人员现场向申诉人真诚道歉,在旁听群众的劝说下,申诉人打开心结,表示愿意接受和解。

听证结果。听证员进行评议后,一致认为原案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检察机关做好后续相关赔偿事项的落实问题。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和解协议。申诉人张某、汪某某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示感谢,当场申请撤回对吴某某、徐某华的申诉,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徐某阳从轻处理。

后续工作。雨花台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赔偿金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反馈给雨花台区法院。雨花台区法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此案系感情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已达成和解,于2024年4月9日对徐某阳作出定罪免刑判决。至此,成功化解此案全部信访矛盾。

【典型意义】

(一)上级检察院与下级检察院协同开展听证,一体履职推动矛盾化解。对一事多案、同时向市区两级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检察机关要上下一体履职,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统筹两级检察院办案力量,厘清事实和证据、明晰争议焦点。同时,上下级检察机关协同组织开展听证,邀请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人员作为听证员,确保听证人员的多元化、专业化,为打开申诉人心结,实质化解矛盾创造有利条件。

(二)简易听证与上门听证相结合,以“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充分回应诉求。根据案件及申诉人的具体情况,灵活采用组合听证,将简易听证与上门听证相结合,增强释法说理效果。对于婚恋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可以在简易听证查明案件事实、建立信任的基础上,到当事人所在社区开展“上门听证”,邀请社区人员作为听证人员,以“看得见、听得懂、愿意听”的方式释法说理,以“身边人”化解“身边事”,促进矛盾化解。以进社区听证的方式以案普法,助力基层社会治理。

(三)听证化解与后续跟踪相衔接,实质性消除潜在矛盾。牢固树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不就案办案,不仅要做好听证化解工作,更要做好听证的“后半篇文章”。对听证达成的和解赔偿,检察机关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做好后续相关赔偿事项的落实,消除隐患,防止矛盾反弹。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某环境公司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非诉执行 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 法律适用 检察建议

【要旨】

针对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执行行政加处罚款决定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听证,依法促成企业与行政机关达成执行协议,促进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并拓展长效机制,助力解决行政执法领域难题。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山东省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莘县分局(以下简称“环保局”)执法发现,山东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公司”)依法应办理排污许可证,但实际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属于降低排污许可等级,环保局据此对环境公司予以行政处罚。2022年9月,环保局因环境公司未缴纳罚款而作出加处罚款决定,催告后向莘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加处罚款决定强制执行。2023年6月,莘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查封环境公司银行账户。2024年4月,环境公司申请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一是组织座谈明确矛盾焦点。检察机关经初审,发现环保局加处罚款决定及法院执行活动,均系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实体及程序均合法。为明晰案情,组织召开涉案双方参加的座谈会,座谈中环保局出示了处罚依据,环境公司表示认可,并申明其申请监督系因经营困难,已无力承担加处罚款。二是准确审查研判适用疑难。检察机关经调查查明:环境公司于2021年11月自查发现登记错误后,已重新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于2022年5月30日获批。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系在其许可证登记办理期间,加处罚款决定系在其已完成许可登记之后,其间废气排放均符合标准,未造成环境污染,后续已于2023年12月补缴了行政处罚罚款。受市场等因素影响,目前经营陷入困境。检察官进一步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2条规定了加处罚款的减免情形,即行政机关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但实务中存在诸多执行争议。三是深入做好听证前调研。该环境公司系莘县唯一一家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企业,其生产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全县工业生态环境安全,检察机关决定邀请熟悉相关行业政策的听证员召开听证会,制定严谨详实的听证方案,设置调研走访环节,检察官提前向听证员介绍案情,共同实地查看危废存储现场,检查环保法规执行情况并走访邻近群众,对企业生产状况进行核实,充分了解民情民意,为听证打好基础。

听证过程。2024年5月,听证会在环境公司举行。检察长作为主办检察官全面介绍案情,围绕行政强制法第42条的适用,以及企业是否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减免处罚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等焦点,引导争议双方和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并出具证据。本案涉及多方利益,争议点既有事实认定也有法律适用,听证员在充分提问的基础上,厘清事实并单独进行深入讨论,形成听证意见。复会后,听证员独立发表意见,一致同意对加处罚款作减免处理,并建议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宣讲深化监督成效。

后续工作。一是推动实现执行和解。检察机关充分参考听证意见,结合对案件的审查,积极促成环保局与环境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免除加处罚款。2024年6月,法院对该案执行终结,检察机关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听证员。二是组织“回头看”。2024年9月,听证员再赴涉案企业,查看后续生产经营状况,对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和检察机关的持续督导表示充分认可。三是开展类案治理。为有效提升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对环保领域开展专项调研,向环保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出行政处罚“三步走”工作法,即前期深入调查违法事实、是否造成实质损害,避免小过重罚;处罚时全面考量企业的经营状况,维系企业生存空间;后期综合考察企业整改情况,适时依法适用执行和解条款,促进社会良性发展。环保局积极响应,研究制定《环保执法工作指引》并施行。

【典型意义】

(一)践行听证为民,注重听证案件选取的典型性和必要性。检察听证应当注重选取社会关注度高、当事人争议大或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彰显听证价值。危废处置属于环保领域敏感关键环节,涉案企业具有区域不可替代属性,个案处理存在分歧意见,通过听证可以更好地实现为人民司法、受人民监督、让人民评判。

(二)注重依法保护,推进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落实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要在严格依法的基础上充分论证,确定听证主题,注重借力发力,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既切实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又有效促进企业生存发展,使“法为民所用”,以合法促合意,实现行政争议法治化实质性化解。

(三)深化府检联动,促进社会长效治理。检察机关通过对危废处置企业的听证,准确发现环保领域存在的行政处罚与企业发展的两难困境,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助力行政机关完善环保执法机制,促进社会长效治理。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对刘某某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社区矫正监督 未成年人 受教育权 不公开听证 类案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发现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教育困境问题,坚持着眼于未成年人成长需要,可以通过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充分释法说理,消除认识分歧,推动社区矫正机构、就读学校转变理念、优化监管方式,统筹监管规定执行和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障,帮助矫正对象回归校园。

【基本案情】

刘某某,男,案发时16周岁、高中二年级学生。2023年,刘某某被人引诱参与盗窃作案6起,案值3.8万余元。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禹州市院”)经对刘某某开展个性化帮教,依法提出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2024年1月26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年2月13日,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机构”)对刘某某入矫管理,依据《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要求刘某某每日进行“生物验证”(俗称手机“声纹验证”“人脸识别”),而就读学校依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禁止学生在校期间携带手机,导致刘某某无法在校完成“生物验证”被迫辍学。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一是开展调查核实。2024年3月4日,承办检察官在跟踪回访中得知,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因在校无法遵守相关监管规定被迫辍学,遂到社区矫正机构、刘某某家中和就读学校走访,全面掌握监管情况。禹州市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经综合研判,认为社区矫正机构没有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机械执行条文存在不当。二是确定争议焦点。经初步沟通,社区矫正机构坚持认为,“每日进行生物验证”是《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的明确要求,变更监管措施缺乏依据。为统一思想、消除分歧,禹州市院决定召开不公开检察听证会,将“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监管规定与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矛盾”确定为本案争议焦点。三是选取听证员。为兼顾听证的公平性与专业性,采用“随机+指定”方式选取听证员,从听证员库中随机抽取部分听证员,同时从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司法社工、法律援助律师、妇联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中指定部分听证员。邀请社区矫正机构、刘某某就读学校、司法局、教育局的代表及刘某某父母列席听证会。

听证过程。2024年3月29日,承办检察官主持召开听证会,通报了基本案情和争议焦点,社区矫正机构说明了监管情况和执法依据,学校介绍了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的相关依据和理由。听证员围绕争议焦点分别向社区矫正机构、学校、教育局等单位代表提问,详细了解情况,并询问了辍学对刘某某身心和学业造成的影响。经过闭门讨论,听证员形成一致意见认为:社区矫正机构要求刘某某遵守“每日进行生物验证”虽无过错,但没有考虑刘某某在校学生的身份;就读学校禁止学生在校期间携带手机,目的是防止手机对学生造成不良影响,但缺乏对刘某某特殊情形的了解与帮助;当社区矫正监管措施与学校管理规定发生冲突时,社区矫正机构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需求,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行个别化矫正;学校应给予刘某某更多关怀,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完成在校监管工作,共同保障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的受教育权。结合听证情况,禹州市院提出了“尽快让学生复学、社区矫正机构调整监管措施、学校加强协作配合”的建议。听证员意见和检察机关建议得到各方一致认可。

听证结果。听证会后,社区矫正机构将刘某某的老师纳入帮教小组,并将监管措施调整为由老师电话定期通报刘某某情况,就读学校也表示,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完成在校监管工作。2024年4月初,辍学1个多月的刘某某重返校园。听证员持续关注刘某某复学情况,推选参与听证的司法社工、妇联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作为代表参与刘某某在校帮教工作。在多方关爱下,刘某某复学后遵守校纪、学习努力,成绩逐步提高。

后续工作。禹州市院以此案为契机,协同禹州市司法局、教育局对全市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情况开展摸排调查,发现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27人,老师未参加帮教小组3例,1名学生因需要每日生物验证而被迫由住校改为走读。为充分发挥学校的帮教作用,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受教育权,2024年4月,禹州市院向禹州市司法局、教育局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加强工作协同、完善矫正方案”等六项检察建议。相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调整监管措施5项,健全帮教组织3个,完善管理档案22册。禹州市司法局向上级提出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建议。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法律监督,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针对执行监管规定与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相冲突的问题,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搭建“面对面”沟通平台,选取熟悉未成年人工作的第三方专业人士为听证员,充分开展释法说理,帮助协调解决问题,促进各方最大限度达成共识,推动有力监管与有效保障相结合,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同时,要注重以个案监督为切入点,发现类案线索,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解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共性问题,做实听证“后半篇文章”,进一步放大听证效果。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跨区域企业供气合同纠纷

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川渝协作 联合上门听证 依法平等保护 实质性化解 源头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跨区域企业合同纠纷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要加强办案协作,可以邀请两地听证员联合上门听证,充分释法说理,依法平等保护涉案双方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矛盾实质性化解。结合听证反映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中的问题,强化建章立制,协同推进源头治理,努力以高质效办案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基本案情】

2015年,卖方重庆市永川区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甲公司”)与买方重庆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乙公司”)签订天然气购销合同,并达成天然气“输差”(即运输中的气损)按销售比例分摊的协议。王某某挂靠重庆乙公司,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王某某以个人名义多次向重庆甲公司支付了包含“输差”在内的天然气款。2018年9月起,王某某成为四川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从事天然气经营业务。2019年,四川某公司与重庆甲公司签订天然气购销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四川某公司向重庆甲公司支付了包含“输差”在内的天然气款。此后,四川某公司认为其不应当再继续支付“输差”部分的天然气款,并于2020年4月发函提出不再计算“输差”,但仍向重庆甲公司购买天然气。2022年4月,重庆甲公司起诉四川某公司,要求支付包含“输差”在内的天然气款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等。2023年1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决四川某公司支付重庆甲公司天然气款、资金占用费118万余元及违约金。四川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申请再审,2023年4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四川某公司不服判决,遂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永川区院”)申请监督,该院依法受理。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一是组织联合走访。2023年8月,针对本案纠纷双方系川渝两地企业,永川区院联合申诉企业所在地的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泸县院”)制定调查核实方案,组织两地检察官走访调查,全面查阅、固定相关资料和证据,共同会商把握案件实质法律关系。二是厘清争议焦点。两地检察机关及时联合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准确把握企业实质诉求,将涉案企业在天然气交易中的“输差”如何承担更合法合理,以及四川某公司是否向重庆甲公司主张过权利作为本案责任划分的关键和听证的重点,增强听证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确定联合听证方案。针对涉案企业分属川渝两地的特点,为增强听证的公信力和说服力,两地检察机关分别从涉案企业所在地选取熟悉法律法规和燃气输送等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并将听证会地点搬到申诉企业的“家门口”,让涉案企业感受到检察机关公平公正办案的态度。

听证过程。2023年9月22日,听证会在申诉企业所在地四川省泸县得胜镇林坎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召开,由永川区院副检察长主持。主持人详细介绍案件基本案情和听证主要问题,引导涉案双方企业陈述意见与答辩,两地听证员围绕案件基本事实及争议焦点,对“输差”的计算是否系行业规则、“输差”的分摊是否公平、“输差”的降低是否存在可能等进行提问。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两地听证员进行充分评议,认为双方企业在书面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开展天然气购销合作,虽然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约定“输差”部分气款分摊,但基于以往“输差”费用按销售比例分摊的交易习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一审法院判决申诉企业支付重庆甲公司“输差”在内的天然气款并无不当,并提出检察机关不应当支持申诉企业诉求的听证评议意见。听证过程中,川渝两地检察官现场释法说理,引导企业正确对待经营中的争议,依法维护权益,共弃前嫌、加强协作,通过合作共赢实现共同发展。

听证结果。听证结束后,永川区院结合调查核实情况及听证形成的评议意见,认为本案不符合监督条件,依法作出不支持四川某公司监督申请的决定。决定送达前,永川区院会同泸县院深入企业就本案纠纷所涉法律问题及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理由再释法、再说理,并就企业今后经营及合同签订、履约管理提出改进建议。决定送达后,涉案双方企业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和处理决定给予充分肯定,申诉企业四川某公司表示既解了“法结”,又解了“心结”,给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后续工作。随着党中央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决策的深入实施,重庆市永川区与紧邻的四川省泸县,两地人流、物流、信息流加快融合,跨区域经济活动更加频繁,跨区域民事争议呈上升趋势。为依法平等保护两地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成渝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案件办结后,永川区院联合泸县院,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走访两地20多家企业代表,充分吸纳“信息共享、案件共商、纠纷共解、问题共治、重在预防”等意见,会签《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检察协作协议》,并针对涉此类纠纷的法律知识为企业定制普法课。目前已互移线索43条,共商案件22件次,开展联合培训7次,深入多家企业开展普法讲座12次,取得了服务保障两地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一)加强区域协作,高质效办好异地涉企案件。本案系跨川渝涉企案件,两地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意见》要求,深化协作,以检察履职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携手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二)联合上门听证,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川渝两地检察机关邀请来自两地的听证员,到涉案企业“家门口”联合开展听证,搭建起公开、公平、公正的沟通桥梁。两地检察机关、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聚焦争议问题共同释法说理,解开涉案企业“法结”“心结”,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深化源头治理,以检察履职服务高质量发展。川渝两地检察机关高质量开展检察听证,从个案办理拓展到全面协作,并就企业经营管理提出改进建议,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争议,减少企业诉累。同时,结合办案加强针对性普法,从源头上预防企业涉诉风险,服务两地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地下水资源保护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地下水资源保护 走访调查 公开听证

【要旨】

针对中小微高耗水企业违规取用地下水、行政机关执法监管难度大、公共利益长期受损等情况,检察机关在前期走访调查和收集证据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公开听证,深入研判问题和找准矛盾焦点,精准提出检察建议,促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地下水资源有效保护和行业普遍性问题有效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以来,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荣县院”)牵头聘任各乡镇(街道)政法委员、社区治保委员担任检察联络员,建立公益保护协作机制,持续开展法律监督线索摸排工作。2023年4月,荣县院检察官和检察联络员在下乡走访中,发现某生猪年出栏量2万头的农业公司取用地下水未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问题线索。经进一步摸排,实际走访养殖场、屠宰场、洗车行等18户中小微企业,其中15户系无证取水,占比达83.33%。鉴于行政机关存在履行地下水资源保护监管职责不到位的情形,已实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荣县院于2023年7月6日决定立案调查。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调查发现,中小微高耗水企业无证取水和公共利益受损事实清楚,但该案涉及多方权益,简单向行政机关提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不仅落实整改难,也不利于行业普遍性问题的有效解决。经综合研判,荣县院决定就县水务局是否依法履行地下水资源保护监管职责以及如何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无证取水普遍性问题等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听证员和行政机关、案涉企业代表意见。为此,荣县院围绕案件的矛盾焦点制定详细的听证方案。为突出听证员评议意见的专业性、权威性,荣县院在按程序由市司法局抽选派出人民监督员和就近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的同时,特邀请具备水利、生态资源保护领域专门知识的专家担任听证员。听证会前,荣县院制作了听证事项介绍材料,提前送达听证员,专门邀请听证员赴问题突出的企业实地走访调查,为听证评议打下扎实基础。

听证过程。2023年7月19日,荣县院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五名听证员举行公开听证。会上,荣县院介绍了基本案情,出示了检察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随后,县水务局代表介绍了县域地下水资源概况、用水企业办理取水许可证情况、监管职责以及履职情况;企业代表陈述了用水情况,反映了取水许可证办理程序复杂、费用偏高等实际困难。在讨论和发表意见环节,专家听证员结合私自抽取地下水造成生产事故的事例,侧重对无证取水的风险隐患及监管必要性做了剖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侧重就督促行政机关改进执法监管工作,从化解“办证难”“费用高”“联动少”等方面提出建议;人民监督员侧重对检察机关依法适用公益诉讼调查程序,聚焦案件争议焦点,精准提出检察建议等提出意见。

听证结果。听证员评议一致认为,县水务局未依法履行地下水资源保护监管职责,致使相关企业长期无证取水,造成公共利益损害,检察机关应予监督。听证会后,荣县院经认真研究,采纳听证员意见,于2023年7月26日向县水务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处置辖区内违规抽取地下水行为、加大水资源监管力度、与相关职能部门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及协作机制。

后续工作。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县水务局随即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商联开展以“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依法依规取水”为重点的专项活动。其间,立案查处无证取水问题20余件。同时,借助“全媒体”跟踪报道、LED荧屏滚动播放、赴重点乡镇(街道)召开专题会等形式,加强对县内中小微高耗水企业的普法宣讲。2023年9月13日,县水务局向荣县院书面回复整改落实情况,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收到回复报告后,荣县院跟进监督,通过“回头看”走访调查,确认前期所发现15户无证取水企业全部受到依法查处。同时,针对听证会上企业代表所反映实际困难,荣县院持续加强与县水务局沟通,由县水务局牵头完善了对中小微高耗水企业上门服务方案,并与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执法局建立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与县税务局会签协作机制,协调评估公司将中小微企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服务费标准下调50%。截至2025年2月底,全县同类企业办理取水许可证积极性明显提高,新增办证中小微企业80余户,节约论证报告编制费用80万余元。

【典型意义】

(一)回应基层所需,推动听证实质运行。持续完善面向基层的公益诉讼线索发现机制,是检察机关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路径,有利于收集高质量案件线索。这些线索集中反映了公共利益保护的现实需求,且通常所涉问题辐射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有的涉及专业性问题,具备举行公开听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让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触可见的工作要求。

(二)突出因案施策,精准制定听证方案。检察机关在走访调查和收集证据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担任听证员。为确保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效果,通过提前向听证员送达听证材料,邀请听证员到涉案企业走访调查等方式,保障听证员更准确了解情况、深入研判问题和找准矛盾焦点。

(三)延伸听证效果,促推问题长治长效。检察机关在采纳听证员意见、制发检察建议后,应当注重跟踪问效。针对行政机关回复报告内容,及时开展“回头看”跟进监督,确保关键问题整改落实到位。特别是要持续关注听证会上听证员所提建议、相关主体所反映情况,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促推发挥牵头作用,带动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日常监管和问题整治。

Kedudukan baca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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