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推動新能源上網電量參與市場交易

央視新聞客戶端2025-04-30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布《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明確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的電量規模、機制電價和執行期限。

2025年6月1日以前投產的新能源存量項目:

(1)電量規模,由各地妥善銜接現行具有保障性質的相關電量規模政策。新能源項目在規模範圍內每年自主確定執行機制的電量比例、但不得高於上一年。鼓勵新能源項目通過設備更新改造升級等方式提升競爭力,主動參與市場競爭。

(2)機制電價,按現行價格政策執行,不高於當地煤電基準價。

(3)執行期限,按照現行相關政策保障期限確定。光熱發電項目、已開展競爭性配置的海上風電項目,按照各地現行政策執行。

2025年6月1日起投產的新能源增量項目:

(1)每年新增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由各地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以及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超出消納責任權重的,次年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可適當減少;未完成的,次年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可適當增加。通知實施後第一年新增納入機制的電量佔當地增量項目新能源上網電量的比例,要與現有新能源價格非市場化比例適當銜接、避免過度波動。單個項目申請納入機制的電量,可適當低於其全部發電量。

(2)機制電價,由各地每年組織已投產和未來12個月內投產,且未納入過機制執行範圍的項目自願參與競價形成,初期對成本差異大的可按技術類型分類組織。競價時按報價從低到高確定入選項目,機制電價原則上按入選項目最高報價確定、但不得高於競價上限。競價上限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考慮合理成本收益、綠色價值、電力市場供需形勢、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初期可考慮成本因素、避免無序競爭等設定競價下限。

(3)執行期限,按照同類項目回收初始投資的平均期限確定,起始時間按項目申報的投產時間確定,入選時已投產的項目按入選時間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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