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就第二項控罪,即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控罪指,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在香港與上述6人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法庭裁定案中有大量的證據顯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他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但他如此做時就採用了一個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辭。這點可從《蘋果日報》的社論、論壇、黎智英自己的文章、其推特帖文和他的live chat節目看見。
基於案中的證據,法庭裁定黎智英在國安法實施前的下述活動,即請求外國(特別是美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在國安法實施後並沒有停止。即使黎智英知道在國安法實施後自己所做的事有法律風險,他仍繼續之前的行為。他在國安法實施後作出的唯一調整是形式上而非實際上的調整。國安法實施前,他公開和直接地請求外國作出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國安法實施後,雖然黎智英的請求變得含蓄和隱晦,但是他進行其活動的意圖依然如故,並且繼續為推動其活動而行事。黎智英跟被點名的同謀人士和其他人(包括《蘋果日報》高層人員)在國安法實施前所作的協議,在國安法實施後仍然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