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海關今年初鎖定一個犯罪集團,涉利用3間空殼公司開設超過50個銀行戶口,於1年半時間進行頻繁的大額交易,涉款高達26億港元。上月26日至本月15日,海關人員採取代號「閃光」執法行動,突擊搜查多個目標住所及商業單位,以涉嫌「洗黑錢」罪名,拘捕犯罪集團主腦及骨幹共4人;行動中,檢獲手機、電腦、銀行文件及銀行卡等證物,並凍結約250萬元資產。海關相信已成功瓦解目標犯罪集團,案件仍在調查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海關財富調查科財富調查第二組調查主任伍思齊今日(16日)講述案情時表示,被捕4人中,兩名53歲及56歲男子相信集團主腦,報稱為公司董事;另兩名25歲男子及52歲女子為集團骨幹成員,他們在兩間不同找換店工作。調查顯示,兩名骨幹成員透過同一間秘書公司分別開設3間本地公司,報稱電子器材貿易及巿場營銷等,先後在4間銀行開設超過50個銀行戶口;但登記地址並無相關營業及從沒有報關記錄,懷疑屬沒有實質業務的空殼公司。
雖然3間公司表面上沒有關連,但實際上由集團主腦透過銀行戶口,並由2023年8月至今年1月期間進行頻繁的大額交易,牽涉共1800個交易對手及進行逾6000宗交易,合共收取26億港元懷疑犯罪得益;其中最大一宗交易涉款2600萬港元。
海關根據資金流分析,犯罪集團的犯案手法特點,包括過度性交易,即收資金後短時間內轉到第三方賬戶;分層交易特性,如一個銀行戶口兩日內分5次收取合共230萬元,翌日即一筆過轉到第三方賬戶,當中亦有部份資金傳入賬戶後,調頭轉到原本賬戶,形成調頭式交易;3間空殼公司的銀行戶口,進行如此大額的資金進出,與其報稅收入相差甚大;交易對手報稱業務 與公司報稱業務完全不相關。
伍思齊批評,案中被捕兩名集團骨幹成員為找換店職員,作為金融從業員,理應對反洗黑錢法例和規定有相當認識,但他們卻開立空殼公司及戶口涉洗黑錢,知法犯法。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任何人士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不論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然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罰500萬元及監禁14年,相關犯罪得益可被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