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是否完好如何界定?赠品不完好,还能将商品退货吗?使用了积分、优惠券抵销价款,退货时如何结算?今后,线下无理由退货将有全市统一指引。为引导线下实体经营企业自愿开展商品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起草的《北京市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近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将持续至6月15日。
借鉴先进经验 倡导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消费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有效避免在线上交易中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合法权益侵害。施行至今,经营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意识不断增强,线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明显提升,行业生态环境不断优化。
而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越来越多消费者期待“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实现线上线下全覆盖。近几年,浙江、江苏、上海等地的不少线下实体店经营者,已在当地部门倡导下,自愿开展“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活动。
为了进一步优化首都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潜力,鼓励线下实体经营企业自愿开展商品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学习借鉴相关省市先进经验,倡导实施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起草了《北京市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指引(试行)》。
退货规则不得含不公平格式条款 贴身衣物不建议无理由退货
《指引》共21条,为线下实体店经营者开展商品退货承诺工作提供参考。
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可根据自身实际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自行决定进行退货承诺的商品或商品种类、适用范围、退货时限、退货条件、退货流程、退款方式。不过,也有一些商品不建议列入无理由退货活动承诺,例如消费者定制品、食品药品、鲜活易腐产品、图书音像制品、贵重商品、一次性用品、贴身衣物等。
经营者应将承诺内容在店内显著位置公示,依照公示内容履行承诺。经营者制定的退货规则不得含有不公平格式条款,也不应借退货承诺进行虚假宣传。变更或终止承诺,仍应履行此前对消费者购买时做出的承诺。
因查验需要而打开包装不视为影响“商品完好”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和程序。
其中,进行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可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凭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货。发票等购物凭证遗失的,由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确认。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何为“商品完好”?征求意见稿提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购买时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视为影响商品的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本身价值贬损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不得以赠品未退回为由拒绝商品退货
退货时,除了应将商品本身退回外,消费者还应将商品配件、赠品、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外包装等随同商品一并退回。如赠品不能一并退回,消费者应按照赠品实际价格向经营者支付价款,或与经营者协商确定。经营者不得仅以赠品未退回或赠品不完好为由,拒绝商品退货。
此外,无理由退货范围内的商品使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抵销价款的,或者参与店内套装、满减等促销活动的,经营者应在消费者购买前明示退货规则。如未在消费者购买前明示退货规则怎么办?征求意见稿提出,使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的,需以相应形式退回;参与店内套装、满减等促销活动的,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由于部分退货,导致不能再享受优惠的,根据购买时各商品优惠前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经营者可拒绝“恶意退货”
征求意见稿对无理由退货的期限和运费进行了规定。消费者提出无理由退货的有效期限,属配送类商品的,自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自提类商品的,自经营者开具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当日起计算。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输寄递等费用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针对有部分消费者曾出现过的“恶意退货”行为,征求意见稿提出,消费者进行无理由退货,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谋取个人不当利益,不得实施“假意购买,恶意退货”“先使用后退货”等不当行为。经营者如发现并能够证实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时存在恶意情形,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可以拒绝退货。
退出承诺经营者 不得再以活动名义对外宣传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指导并督促经营者自觉承诺践诺。征求意见稿提出,退出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的经营者,不得再以该活动名义对外宣传。而未进行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或已退出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的经营者,冒充该活动名义进行经营谋利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此外,本市鼓励经营者健全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及时处理消费投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