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5月15日讯(记者 张艳玲)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15日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聚焦投资者保护,站稳人民立场;规范市场参与人行为,塑造良好市场生态;强化司法行政协同,凝聚发展合力;完善组织保障,切实提升审判能力与监管能力,提出23条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常态化开展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便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推动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回归本源、稳健经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司法规则,支持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履职,保障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净化资本市场生态,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
《指导意见》提出,依法规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组织和行为,规范和约束监管套利,推动回归本源、稳健经营。研究制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私募基金犯罪指导意见,严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背信犯罪,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员挪用侵占基金财产、为亲友非法牟利等犯罪行为。推动刑事打击、民事追责、行政处罚有机衔接,以“零容忍”态度切实震慑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犯罪行为。
《指导意见》明确,要切实全面保护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落实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及销售机构的适当性管理责任,相关机构向投资者推介或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要在市场准入端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充分揭示风险,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未尽适当性管理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依法保护耐心资本、长期资本参与公司治理和获取回报等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投资司法环境,促进创投资本向新质生产力聚集,实现投资资金保值增值、资本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性循环。
《指导意见》还提出,依法打击欺诈发行和财务信息披露造假,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坚持“追首恶”“打帮凶”并重原则,依法严格追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中介机构以及教唆、帮助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的供应商等第三方的法律责任,对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或者利用其控制地位组织指使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首恶”实施精准追责,依法提高造假者的违法成本。应当承担责任的发行人被民事追责后,向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追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法从严惩处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依法追究配合财务造假的第三方的刑事责任。
《指导意见》强调,依法打击编传虚假信息、“维权黑产”、发行上市环节不正当竞争等干扰市场正常运行、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形成风清气正的市场生态。对于通过编传“小作文”等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针对发行申请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恶意代理维权、“有偿删稿”、恶意制造诉讼案件阻断发行上市审核流程等行为,人民法院支持相关主体依法维护名誉权等合法权利,支持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治安管理、反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违法责任;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虚假诉讼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配合,强化对资本市场“吹哨人”就业权利、公平待遇等方面的司法保护,维护资本市场“吹哨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打击资本违规隐形入股、违法违规“造富”行为,发行人关于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及陈述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对违法违规约定股权代持、利益输送等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配责任,同时将违法违规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依法支持股东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准确认定董事会审查股东临时提案的合理边界,促进规范公司治理。依法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上市公司章程中关于反收购的条款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上市公司退市,投资者因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依法稳妥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切实通过股权结构、经营业务、治理模式等调整,实质性改善公司经营能力,优化主营业务和资产结构,切实化解上市公司的债务和经营危机,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推进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抓前端、治未病”走深走实。强化会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做好司法程序与行政监管程序的衔接,全面提升司法审判执行与行政监管处罚工作质效。优化金融案件管辖机制和审理机制,强化金融审判机制和双向交流培训机制,持续提高监管执法的规范化和法治化程度。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将共同做好《指导意见》的落实工作,不断夯实资本市场司法保障的制度基础,优化和完善司法与监管协同工作机制,持续提高监管执法的规范化和法治化程度,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服务金融强国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编审:蔡晓娟